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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港: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9-20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召
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舟
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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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10,802,975,38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82.009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9,005,133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068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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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
载明的议案,即《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宁
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及
《关于选举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
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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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童全康




                                        经办律师:
                                                      王   冶




                                       经办律师:
                                                      肖   玥




                                                 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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