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 关规定,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须对以连 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为原则,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与 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涉及上述关联交易议 案的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上述议案中涉及的公司本次接 收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拓展公司资金来源渠道,降低公司财务 费用,本次交易的利率符合定价公允原则,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