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3-30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作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须对以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为原则,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0.5%的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公司下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议案
如下:
1、《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
情况及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
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3、《关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
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关联交易的议
案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
1、上述第 1 项议案中涉及的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
适应公司实际需要,内容客观,符合商业惯例,交易定价遵循市场规
律且符合价格公允原则,操作程序及环节规范,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
利益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第 2、3 项议案有利于财务公司获得稳定的存款资金以
及客户资源,提高盈利水平,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第 1 项议案时,关联董事毛剑宏先生、宫黎明
先生、郑少平先生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第 2、3 项议案时,关联
董事毛剑宏先生、宫黎明先生已按规定回避表决,上述议案表决程序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为上
述议案的关联方,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
公司应当依法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会
计信息质量,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
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不产生重
大影响。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够有效执行。
2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18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内容。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和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对非执行董事实行董事袍金制;对非公司发薪的
执行董事,在大股东单位领薪;公司发薪的执行董事,按管理权限,
参考浙江省国资委对浙江省海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集团经营班子的年
薪考核办法明确的薪酬水平,由公司发放。
公司 2019 年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参考浙江省国资委
对浙江省海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集团经营班子的年薪考核办法,并按
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确定。
上述薪酬方案符合浙江省国资委对浙江省海港集团、宁波舟山港
集团经营班子的年薪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两个议案的
相关内容,并同意将《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
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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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8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拟将 2018 年度可分配利润
2,048,648 千元的 60%,按照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进行分配。按照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3,172,847,809 股计算,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0.93 元(含税)。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共需支付股利
1,225,075 千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制订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时进行了充分的
酝酿和讨论,既保证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
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
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减值测试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务有限公司 85%股东权益减值测试报告>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务有限公司(简称“舟山港务”)全部股东权
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2019]79 号),公司在此
基础上编制了《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务有限公司 85%股东权益减值测试
报告》(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告》”),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备执
业资格,评估假设、评估方法科学合理,选取的重要参数与购买舟山
港务 85%股份交易定价参考的坤元评报[2016]61 号《资产评估报告》
不存在重大不一致,重要参数的差异是合理的,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舟山港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的 85%较交易价格未发生
减值;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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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永斌 杨 梧 张四纲 吕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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