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独立董事杨梧2018年度述职报告2019-03-30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梧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独立履行职责,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内审部门、审计机构等进行深层次、多方位沟通,深入了解
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的构建及完善状况,重点关注公
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监督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 2018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现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目前,本人具备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
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影响独立性的其它情况。
本人履历情况如下:
杨梧,出生于1956年11月,现任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所长、合
伙人。1982年1月毕业于浙江大学机械系,获机械工程专业学士;1982
年2月至1993年2月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专利部工作;
1984年11月至1985年11月在联邦德国Boehmer&Boehmer律师事务
所研修和英国的Forresters专利律师事务所进修一年。1993年参与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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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柳沈律师事务所,成为合伙人;同时任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ACPAA)会长;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副会长;国际许
可证贸易工作者协会(LES)中国分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二、2018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8年度,公司共召开了5次董事会会议。在出席董事会会议前,
我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了解和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情况;
会上认真审议每一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为公司
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2018年度我对公司董事会各
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杨梧 5 4 4 1 0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其中第四
届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因事请假书面委托委员许永斌先生代为
出席,在委托前,我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
于公司应收款项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公司2017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8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每个议案我都
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在委托书上进行了表决。其余4次会议本人都亲
自出席,认真审议会议议案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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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审计过程中,与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就年度审计计划进行了充分
沟通。对审计工作实施了全程、有效的监督,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以及审计报告的提交时间等方面进行交流,并督促审计机构在规定
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到公司现场调研情况
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现场调研机制。我每年对公司进行至少一次
现场调研和考察,参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考察公司重大项目进
展情况,了解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情况。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2018年度发生的、根据相关规定应予以披
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了独立意见。我认为,公
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
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我认为: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同时,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认真履行对外
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 业绩公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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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做好自愿性信息披露,每月及时向投资者披
露集装箱、货物吞吐量等主要生产数据;2018年1月30日,公司披露
了201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披露的主要财务指标预计数据与最终实
际数据没有出现差异幅度超过10%的情况。
(四)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18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我认为,
该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对其审计质量、专业水准、工作效
率和工作态度均表示满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8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
事会提出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认为,董事会提出的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含税)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充分考
虑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六)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经查阅相关文件,我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均能严格遵守并履行
相关承诺。
(七)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8年,我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切实维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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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全年共披露4份定期报告,
35份临时公告,未发生因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而受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的情况。
(八)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我审阅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认为该
工作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内控现状和未来规划,合理安排了公司
2018年内控体系建设实施步骤和内控自评测试计划,符合《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要求。同时我对公司
内控制度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审阅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我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地执行,公司通过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了
各种风险。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8年,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和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时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并依据我的专业知
识、工作经验和独立地位,尤其从一个法律工作者角度对应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审议,以谨慎、负责的态度
行使了表决权。对公司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方面的事宜提出了指导性
建议,并基于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为董事
会的科学决策和公司的稳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保证了公司
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9年,我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
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
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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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将继续重点
关注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加强自身勤勉尽责的工作,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为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为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最后,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2018年度工作中给予我的
协助和配合表示感谢。
以上报告内容,请各位董事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杨梧
2019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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