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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港: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2020-01-22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编号:临 2020-011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
结合《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内容如下:
    一、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

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及融资能力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
利润分配安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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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意见。
    二、 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
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保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 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满足下列条件:如无可遇见的未来经营发展
需要导致的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投资,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
上,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数。
    上述重大现金或重大投资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 12 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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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完成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四、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公司管理层讨
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形
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当期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
露。公司应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电话等日常沟通渠道,听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和诉求。公司应在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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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调整或变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调整或者变更前
述现金分红政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公司可调整或者变更前述现金分红
政策。公司如调整或者变更前述现金分红政策,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在相关董事会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 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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