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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6-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舟

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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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76.31%股份

的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

东大会召集人。

     公司已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2020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出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宁

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前述会

议通知公告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

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其中,会议通知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 9 时 00 分在宁波市宁东路 269

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 4610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毛剑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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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10,658,582,56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913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名,均

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599,178,31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80.462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404,249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45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05,921,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9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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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0,657,676,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15%;反对 20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70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657,676,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15%;反对 20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70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657,492,6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8%;反对 38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70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8,380,6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1%;反对 20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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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

     5、《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8,350,5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2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审议通过。

     6、《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7,676,7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15%;反对 20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70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本议案审议通过。

     7、《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8,381,1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1%;反对 20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审议通过。

     8、《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8,380,6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1%;反对 20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审议通过。

     9、《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7,493,1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8%;反对 38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70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本议案审议通过。

     10、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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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222,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7782%;反对 37,699,0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审议通过。

     11、《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2020 年度债务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4,765,0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1%;反对 3,817,5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审议通过。

     12、《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8,381,1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1%;反对 20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审议通过。

     13、《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8,381,1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1%;反对 20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审议通过。

     14、《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8,381,1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1%;反对 20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审议通过。

     15、《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8,381,1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1%;反对 20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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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审议通过。

     16、《关于选举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毛剑宏先生、宫黎明先生、金星先生、

江涛先生、石焕挺先生、盛永校先生、郑少平先生及陈志昂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6-1、《关于选举毛剑宏先生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4,836,7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8%。本议案审议通过。

     16-2、《关于选举宫黎明先生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7,590,9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06%。本议案审议通过。

     16-3、《关于选举金星先生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7,281,4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7%。本议案审议通过。

     16-4、《关于选举江涛先生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7,486,5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7%。本议案审议通过。

     16-5、《关于选举石焕挺先生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7,486,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7%。本议案审议通过。

     16-6、《关于选举盛永校先生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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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0,657,486,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7%。本议案审议通过。

     16-7、《关于选举郑少平先生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3,271,8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01%。本议案审议通过。

     16-8、《关于选举陈志昂先生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6,841,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6%。本议案审议通过。

     17、《关于选举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许永斌先生、吕靖先生、冯博先生及赵

永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7-1、《关于选举许永斌先生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8,300,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3%。本议案审议通过。

     17-2、《关于选举吕靖先生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6,027,7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60%。本议案审议通过。

     17-3、《关于选举冯博先生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8,300,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3%。本议案审议通过。

     17-4、《关于选举赵永清先生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8,300,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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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9.9973%。本议案审议通过。

     18、《关于选举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徐渊峰先生、金国平先生及潘锡忠先生

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8-1、《关于选举徐渊峰先生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4,714,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37%。本议案审议通过。

     18-2、《关于选举金国平先生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4,714,5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37%。本议案审议通过。

     18-3、《关于选举潘锡忠先生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57,678,1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15%。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11、12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4、7、9、10、11、12、16、

17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

披露。议案 10 为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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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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