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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港:关于修订《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2020-08-14  

						证券代码: 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公告编号:临 2020-063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宁波
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
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相应调整了条款序号。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及结果
    2020年8月12日,公司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此
次会议于2020年8月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董事长毛剑宏、董事宫黎
明、金星、江涛、石焕挺、盛永校、郑少平、陈志昂、许永斌、吕靖、冯博、赵
永清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召开方式,且达
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董事会法定董事人数。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议案》,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制度修订具体内容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港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舟山港股份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1
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 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首
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
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
股票上市规则(2013 年修订)》(以下简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订)》(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称 募集资金是           第 二 条 本 制度 所 称募 集 资金 是
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 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通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通
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 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在境内通过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在境内通过
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 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在 H 股市场 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公司在


                                      2
募集资金管理必须符合《香港联合证券 香港股票市场募集资金管理必须符合
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            第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按照《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露事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
A 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 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信息披露管
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 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
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 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
况和使用效果。                            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
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
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 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具有证券期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 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
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报告。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
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设立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专户”)集中管理。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司实际需求,设立一个或多个募集资金
    (二)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 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募集
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 资金专户的设立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
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 的内部程序和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二)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有
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 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募投
户存储;                                  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
    (三)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有 荐机构履行职责。
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
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
荐机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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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该协议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如募集资金需通过增资方式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
注入下属控股子公司并由其投入投资 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项目的,需就注入募集资金单独设立专 荐机构;
户进行管理,并由下属控股子公司、商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
业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计 从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支 取 的 金 额 超 过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
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荐机构;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 通知保荐机构;
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 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 的违约责任。
通知保荐机构;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
的违约责任。                               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 案并公告。
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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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
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
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实施分级审批。
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 在不违反国家和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
续。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 规的前提下,由资金使用单位或部门按
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 照《公司章程》及内部资金管理制度等
易所并公告。                              相关规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后,按相
                                          应权限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
                                          (或董事长授权人员)、董事会,直至
                                          股东大会审批或决议。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专项意见后,按照
《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单独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使
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
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
到 10%以上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外,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             第十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出具的
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 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
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确
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
情况。                                    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须对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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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募 集 资 金投 向 应严 格           第十一条 募 集 资 金投 向 应严 格
按董事会承诺的募投项目实施。确因不 按公司出具的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
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 投项目实施。
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须对实际情况公
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 司 募 集资 金 原则 上           第十三条 公 司 募 集资 金 原则 上
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不得有如下行为:                            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
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提供便利。                              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
                                            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公 司 以 闲置 募 集资 金           第十七条 公 司 以 闲置 募 集资 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以下条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符合以 件: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
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
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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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 超过 12 个月;
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第十九条 公 司 以 闲置 募 集资 金              第十八条 公 司 以 闲置 募 集资 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意见,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在董事会
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 告。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易所并公告。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
                                               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
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
本制度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的 本制度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的
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 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务。
       第 二 十四 条 募投项目全部 完成                第 二 十三 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
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 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该等节余募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该等节余募
集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集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 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予以使用。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予以使用,公司应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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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 所并公告。
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事会发表意见后予以使用。                 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
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予以使用。公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
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
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
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
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
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
小,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实施后,公
司应确保投资项目不会与控股股东或 司应确保募投项目不会与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 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 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 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对确因市场变化,需要           第二十五条 对确因市场变化,需要
改变资金用途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 变更募投项目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
东大会批准,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股东大会批准,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


                                     8
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                  更,并对外公告披露。
                                              公司仅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
                                          点的,可免于履行上述程序,但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的原因及保荐机
                                          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
                                          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
                                          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
放弃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
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概况
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
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
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资金用途: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方式;
    (五)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
其它情形。


                                      9
    第三十条 公 司 拟 变更 募 集资 金
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仅
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
履行上述审批程序,但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
并公告改变的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
资项目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如下内
体原因;                                     容: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
景和风险提示;                               体原因;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 分析和风险提示;
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
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比照《上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
                                             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比照《上
                                             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
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
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10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按规定及时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按规定及时
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
具体原因;                                  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
的金额;                                    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
益;                                        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
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
关收益;                                    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
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 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
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 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
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资产
联人的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
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
                                                              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
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11
机构进行专题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监
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
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募投 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募投项
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 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异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中解释 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中解释具
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
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 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
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 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
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 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限等信息。《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 等信息。《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
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交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交易所
易所提交,同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提交,同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
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
度报告时向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 度报告时向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


                                      12
户余额情况;                              户余额情况;
    (二)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            (二)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
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                 (三)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
果,以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用);
的核查意见;                                  (四)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四)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五)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五)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的情况和效果;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
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
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 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
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 结论性意见。
论性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
集资金投向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 募集资金投向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
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表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
                                          度的,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
                                          将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查
                                          处。




                                     13
   上网及备查文件
   1、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4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