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27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编号:临 2020-065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93号)核准,宁波舟山
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宁波舟山
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合计
2,634,569,56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
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68,870,288.87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7,638,891.65元(不含增值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51,231,397.22元。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
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
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75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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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宁
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已于2020年8月26日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为1206020119200820065。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为“乙方”,中金
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206020119200820065,截至2020年8月18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梅山港区6号至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
穿山港区中宅矿石码头二期项目、北仑港区通用泊位改造工程项目、
穿山港区1号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拖轮购置项目、集装箱桥吊等设
备购置项目、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
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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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磊、陈超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上
一月度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性或前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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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
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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