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9-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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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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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
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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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宁波舟山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 9 时 30 分在宁波市宁东路 269
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 4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毛剑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563,859,51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806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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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0 年 9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2,741,560,08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80.6049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22,299,42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2019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67,000,0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56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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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3,827,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77%;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2%。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且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2、《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3,827,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77%;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2%。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关联银行开展存款等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4,07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8044%;反对 29,750,8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934%;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2%。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
独计票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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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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