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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港: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9-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

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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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宁波舟山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 9 时 30 分在宁波市宁东路 269

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 4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毛剑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563,859,51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806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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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0 年 9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2,741,560,08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80.6049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22,299,42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2019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67,000,0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56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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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3,827,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77%;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2%。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且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2、《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3,827,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77%;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2%。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关联银行开展存款等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4,078,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8044%;反对 29,750,8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934%;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2%。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

独计票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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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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