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2020-11-28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相关规定,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须对以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为原则,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0.5%的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
事前审议。
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和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
本次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本次关
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和公允性原则,价格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
决。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永斌 吕 靖 冯 博 赵永清 潘士远
2020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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