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持续性公告2020-12-25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编号:临 2020-097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持续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93号)核准,宁波舟山
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宁波舟山
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合计
2,634,569,56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
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68,870,288.87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7,638,891.65元(不含增值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51,231,397.22元。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
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
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75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
1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宁
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已于2020年8月26日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为120602011920082006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
8月27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65)。
鉴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各分、子公司开展,公司、中
金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及各分、子公司于2020年9月
1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0年9月19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持续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8)。
后续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及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
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及各子公司业务定位,公司对集装箱桥吊等设备购
置项目中的部分募投项目于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实施主体变更,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6)。
基于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情
况,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情况如下:
2
单位:万元
序号 账户开立方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资用途 专户余额
宁波北仑涌和
集装箱桥吊等
1 集装箱码头有 中国银行股份 366278869224 0
设备购置项目
限公司 有限公司宁波
宁波穿山码头 市分行 集装箱桥吊等
2 355878824491 0
经营有限公司 设备购置项目
注:专户余额为截至2020年12月21日数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上述协议各项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
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1”,宁波北仑涌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宁
波穿山码头经营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为“乙方”,中金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2、甲方3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
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
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3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磊、陈超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上
一月度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性或前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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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
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3、各方同意,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对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经过相关审批后进行现金管理及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
其投资的产品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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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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