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宁波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3-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018.SH)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磊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超
                                           号汇亚大厦 29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93 号文核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或“公司”)向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2,634,569,561 股
(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67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
币 9,668,870,288.87 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
波舟山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宁波舟山港进行
持续督导。

    2021 年度,中金公司对宁波舟山港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已签署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并报上交所备案

3、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
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
                                           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
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5、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出的各项承诺                               的各项承诺

6、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已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等

7、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已督导公司有效执行或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8、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
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
所报告;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
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
报告

10、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交所出具监管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无该类事项发生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1、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了
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相关承诺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12、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公司存在应   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经核查,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无应向上交所报告的该类事
不符的,及时督促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项发生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13、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一)
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上交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无该类事项发生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交所或
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现场
14、制定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并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按规定完成现场检查

15、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
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无该类事项发生
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
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交所或者保荐人
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6、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   已督导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有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   效执行或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
制度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17、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     已督导公司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意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识,有效执行或完善内控制度,明确董事、监
的内控制度                                 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则

                                           已督导公司有效执行或完善并执行《关联交易
18、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
                                           管理制度》,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性及履行相应程序

19、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已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对公司向中国证监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
                                           会、上交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审阅
的其他文件

20、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已督导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募集资金存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放和使用进行专项核查

21、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履行职责,   公司与上港集团的战略合作正常开展,公司已
持续关注战略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战略合作情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双方战略合作的具体情况及
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战略投资者认真履行战略   效果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合作协议的相关义务,切实发挥战略投资者的
作用;发现上市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未履行相关
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持续督导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宁
波舟山港本次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均进行了审阅,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宁波舟山港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
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宁波舟山港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磊             陈 超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