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4-12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作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和《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对非执行董事实行董事袍金制;对非公司发薪的
执行董事,在大股东单位领薪;公司发薪的执行董事,按管理权限,
参考浙江省国资委对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班子的年薪考核办法明确的薪酬水平,由公司发放。
公司 2023 年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参考浙江省国资委
对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
班子的年薪考核办法,结合《集团下属企业经理层成员年度(任期)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并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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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确定。
上述薪酬方案符合浙江省国资委对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
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班子的年薪考核办法的相关规
定,我们同意上述两个议案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关于宁波舟山港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宁波舟山港
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及专项使用进行了核查: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款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关于宁
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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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用途并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须对以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为原则,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0.5%的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关联交易的议
案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上述议案中涉及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适应公司
实际需要,内容客观,符合商业惯例,交易定价遵循市场规律且符合
价格公允原则,操作程序及环节规范,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和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毛剑宏先生、张乙明先生、
黄盛超先生、王柱先生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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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
决。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够有效执行。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2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内容。
六、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宁
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能够恪
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
股东利益,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担任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
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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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拟将 2022 年度可分配利润
2,812,136 千元的 60%,按照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9,454,388,399 股计算,每 10 股拟派发现金红利 0.87 元(含税)。
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共需支付股利 1,692,532 千元,剩余未分配
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制订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时进行了充分的
酝酿和讨论,既保证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
也兼顾了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
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关于宁波舟山港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于永生 冯博 赵永清 潘士远 肖汉斌 肖英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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