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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4-1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018.SH)


 保荐代表人姓名:于嘉伟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磊                       号汇亚大厦 29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 2043 号文核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或“公司”)向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招商港口”)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3,646,971,029 股(以下简称“本次
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87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14,113,777,882.23
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舟
山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宁波舟山港进行持续督导。

      2022 年度,中金公司对宁波舟山港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作制度,并根据宁波舟山港的具体情
         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已与宁波舟山港签订保荐协议,该协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本持续督导期内,已与宁波舟山港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3                                              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须按照有关
 4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及相关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5                                              当事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及其董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
 6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已建立
 7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宁波舟山港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该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8                                              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并得到了有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效执行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宁波舟山港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度,该等信息披露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详见“二、信息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披露审阅的情况”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10                                             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11                                             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及相关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当事人未发生该等情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及控股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应向上海证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券交易所报告的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未发生
 14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该等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及相关
 15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当事人未发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本持续督导期内,宁波舟山港及相关
 17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当事人未发生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
       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
       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
                                                资金使用与预案、反馈回复是否一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18                                             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核查,并出具了 2022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履行职责,持
       续关注战略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战略合作情
                                                公司与招商港口的战略合作正常开
       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战略投资者认真履行战
 19                                             展,公司已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双方战
       略合作协议的相关义务,切实发挥战略投资
                                                略合作的具体情况及效果
       者的作用;发现上市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未履
       行相关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持续督导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宁
波舟山港本次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均进行了审阅,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宁波舟山港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
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宁波舟山港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