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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3-04-12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的管理,保障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或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其他
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

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
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效益优先。
    第六条 公司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第七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及子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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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金融
衍生品等金融投资产品以及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短期投资的行为。
    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

行后,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
原则,合理 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益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

提跌价准备。
   第八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及子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
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项目:
    (一)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现有资本性资产进行重大的升级、改造或扩建;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
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
   第九条 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
本法或 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作出投资决定。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人员为公司投资的决
策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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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后交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向董事长或董

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门主要负责投资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
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
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事务处理、法律风险防范等。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内审工作。


                       第三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公司的投资应严格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股东大会对以下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3.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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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投资事项所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公司董事会对以下投资事项进行审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2.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

   3.投资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6.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投资事项所涉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5%。
   (三)公司董事长对以下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6%;
   2.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6%;
   3.投资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4
10%;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6%;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6.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
   7.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标的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投资事项,或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投资

事项,但该审议事项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时,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的,
以其累积数额计算投资金额。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相关权限对投资项目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的投资事项,为科学、民主、有
效地实施决策,公司按如下程序执行内部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提出投资事项的立项申请,对
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
   (二)公司投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后,报公
司管理层审批,确保投资事项的合理性且满足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三)由公司投资部门牵头,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已立项的投
资事项的可行性和风险进行集体评审,形成可行性方案后报公司分管
领导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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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分管领导对投资事项进行审阅,作出投资决策后报公
司董事长审批,涉及一定金额的重大投资事项通过召开常务会议方式,
研究决定;

   (五)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在公司经营决策程序审议后,需报浙
江省国资委核准或者经浙江省国资委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二条 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应先经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
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管理与服务

职能。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
析论证。


                    第五章 投资的收回和转让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的;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法实施破产的;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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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及权限同实施投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
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组建公司,应根据有关章程或协议派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运营决策和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
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相应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
财务等知识;

   (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较强的组织
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推荐职务的工作;
   (五)符合《公司法》中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的条件;
   (六)符合国家对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是:
   (一)忠实执行公司及其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以公司价值最大
化为行为准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二)按其派驻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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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依据公司决定,在派驻公司表达意见并进行表决或投票,不
得发表与公司有关决定不同的意见;
   (三)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驻

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重大经营事项,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
报告;
   (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派驻公司的章程,履行董事、监

事的其他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派驻
公司的章程,切实履行职责,在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

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对于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原则上公司应派出董事长
或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派出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
该公司,确保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第三十四条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按
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
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上报会计报
表、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派驻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
受损害。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具体运作参照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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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制度。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重
大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

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
应的通讯联络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均含本数;
“低于”、“少于”、“不足”“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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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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