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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出版: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2018-07-03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山东出版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

提升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和诉求的重视程度,根据《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

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人员之外的投资

者: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弥补亏损

方案;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四)发行证券;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七)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八)重大关联交易;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

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

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包含单独计票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二)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

况单列宣布;

    (三)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

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

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

事项中有无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

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

项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的事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

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

列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

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包

括审议和表决的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

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

       第十条 披露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律师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

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