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版: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9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地址 海 浦东新区民生路 1286 汇商大厦 15 层
海泽昌律师 所 法律意见书
海泽昌律师 所
关于山东出版传媒股份 限公
2018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 2018-01-05-04
致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 限公
海泽昌律师 所 以 简称 本所 接受山东出版传媒股份 限公
以 简称 公 委托,就公 召开 2018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的 关 宜,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 以 简称 公
法 公 股东大会规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 限公 章程 以 简称 公 章程 的 关规定,出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 所从 证券法律业
管理办法 和 律师 所证券法律业 执业规 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项进行了必要的 查和验证, 查了本所认为出 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 了公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 ,本所律师 据 述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法律意见如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 召开的程序
经 查,公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 董 会召集召开的 公 已于 2018
12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发 关于召开 2018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 地点 审议 项 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海泽昌律师 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12 28 日在公 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
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段为 2018 12 28
日的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8 12 2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 法 公 股东大会规 等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章程 的 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 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 表决权股份
1,635,697,220 股,所持 表决权股份数 公 股份总数的 78.3792%, 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据公 出席会议股东 股东代理人签 及授权委托书 股东账户 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代表 表决权的股份
1,635,658,720 股, 公 股份总数的 78.3774%
经本所律师验证, 述股东 股东代理人均持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效
2 参 网络投票的股东
据 证所信息网络 限公 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 效表决的股东共 4 人,代表 表决权股份 38,500 股, 公 股份总数
的 0.0018%
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证所信息网络 限公 验证 身份
2 出席会议的 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他人员为公 董 监 和高级
管理人员,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效
综 ,本所律师审 认为,公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 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海泽昌律师 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 ,公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 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 明的审议 项相一致 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 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如 决议
1 审议通过 关于修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 限公 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意 1,635,697,220 股,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 关于修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 限公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
意 1,635,697,220 股,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 法
公 股东大会规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章程 的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 述决议合法 效
五 结论意见
综 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 2018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宜,均
符合 公 法 公 股东大会规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 他规范性
文件及 公 章程 的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效
以 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