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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出版: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6-05  

						证券代码:601019                证券简称:山东出版             公告编号:2020-015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1          -               2020/6/12        2020/6/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1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86,9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67,808,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1         -              2020/6/12          2020/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出版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华出版社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 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8 元。如 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

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8 元。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人民币 0.3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的,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
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

    联系电话:0531-82098193


    特此公告。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