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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出版:山东出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5月修订)2022-05-27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2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统一调度、集中管理。使用募集资
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
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募投项
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相关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本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
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应事项并相互配合,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对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
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二)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管理,并负责核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公司证券法律部负责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等有关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组织,协调保荐人相关核查报告
的出具以及信息披露,并负责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
核。
    (四)公司审计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公司其他业务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募集资金

管理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九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于募集资金到
位前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组织与

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证券法律部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组织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于签订协议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
部,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

及时向公司和保荐机构提供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
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货币

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

项目资金支出,先由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公司

战略投资部、资产财务部提出意见,报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审核,

并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
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

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组织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由资产财务部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的部分。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中关于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
公司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机构应在《上
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中对此发表核查
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
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募投项目变更工作由公司战略投资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公司将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

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
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资产财务部
负责定期汇总。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
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
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

同时对外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

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有冲突或本办法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