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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出版:山东出版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2022-05-27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2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公司的潜在关联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1.根据与公司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的 12 个月内,将符合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三)款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
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
价格,按照成本加成价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
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
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上一定
比例的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
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在每一年(或季、月)度结束后进行清算时,如出现按照
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的约定需要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前一年(或季、月)
度清算价格的情况,则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1.如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清算价格与该协
议中约定的基准价格相比变动超过±5%但不超过±20%时,由公司财
务部门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按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清算价格
进行清算。该等事项需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2.如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清算价格与该协
议中约定的基准价格相比变动超过±20%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后报董事会审批,按照董事会确定的清算价格进行清算。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八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溢价购买关联方资产,如业务需要确需
溢价购买关联方资产的,需作为特别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批准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
元的,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
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与关联
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3000 万元,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300 万元,或者超过上述金额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的;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
3000 万元,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
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300 万元,或连
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上述金额但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
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
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
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办公
会研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
定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发表独立意见,同时
报请监事会出具意见。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
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二条第(十二)至第(十六)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
联交易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
联交易金额,适用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最迟于每年年度报告披露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
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第九条、第十
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在按相应权限审批后及时披露;预计达到第十一
条规定标准的,除及时按相应权限审批并披露外,还应当将预计情况
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
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
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
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
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
息。
    第十五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
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
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
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
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
的,该等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四)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
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记录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
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第十七条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监管机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在股东大
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
表意见,同时公司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五)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六)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三条第(三)
款第 2 项至第 4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七)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八)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应置备关联交易的资料,供股东查询。关联交易
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的意见;
    (七)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
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
款项收回或成为坏账的可能作出判断和说明;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或独立董事意见。
                     第四章 关联共同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
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
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
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
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
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章 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
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
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
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
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
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
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
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实施情况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