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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钰矿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27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核准公司经营机构拟定的公司年度薪酬方案,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
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
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组成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三)对公司薪酬体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根据市场和公司的发展对薪酬制度、薪酬体系进行不断的补充和修
订;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的薪酬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测算依据;

    (六)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构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如有必要,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人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
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