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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钰矿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27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三十日,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