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钰矿业:华钰矿业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6-08
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51 号
转债代码:113027 转债简称:华钰转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7,814,728.7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案件均尚未审理完毕,
暂无法全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
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仅为相关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未对公
司的现金流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9 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
67,814,728.72 元。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付强
被告一: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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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孟星、杜晓君、郝黎明、李茫、乔静、苏丽、张韧、张阳
被告一: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诉讼请求
(1)案件一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交
易费等损失共计 521,840.43 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全
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案件二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
交易费等损失共计 67,292,888.29 元;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华钰矿业关于收到<民事起
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7 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或“法
院”)出具的(2021)藏 01 民初 260 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 01 民初 12 号民
事裁定书、(2022)藏 01 民初 13 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 01 民初 14 号民事裁
定书、(2022)藏 01 民初 15 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 01 民初 16 号民事裁定书、
(2022)藏 01 民初 17 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 01 民初 18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
藏 01 民初 19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强、郝黎明、张韧、苏
丽、孟星、李茫、乔静、杜晓君、张阳向拉萨中院所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
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主要裁定如下:冻结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
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 67,814,728.72 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在不
足的限额内继续查封、冻结、扣押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藏华钰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 601020 的股票;冻结金额以 67,814,728.72 元为限,
期限为一年。
公司向拉萨中院提供了土地使用权人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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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隆国用(2014)第 540084264 号》、《隆国用(2014)第 540084265
号 》、《 隆 国 用 ( 2014 ) 第 540084267 号 》 土 地 使 用 证 及 证 号 为
T5400002008083010012572 的《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作为
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
矿权证》,经贵州珠矿玉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西
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价值为 5,658.63 万元,《隆国
用(2014)第 540084264 号》土地取得价值为 922.3286 万元、《隆国用(2014)
第 540084265 号》,土地取得价值为 499.1505 万元、 隆国用(2014)第 540084267
号》,土地取得价值为 257.0892 万元,上述财产总价值已超过上述付强等 9 个自
然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额。
近日,拉萨中院出具(2021)藏 01 民初 260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
01 民初 12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 01 民初 1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
藏 01 民初 14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 01 民初 1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
藏 01 民初 1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 01 民初 17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
藏 01 民初 18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2)藏 01 民初 1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法
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已提供足额财产进行反担保,对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扣押、冻结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隆国用(2014)
第 540084264 号》、隆国用(2014)第 540084265 号》、隆国用(2014)第 540084267
号》土地使用证及证号为 T5400002008083010012572 的《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
锌矿详查探矿权证》,期限为三年;
2、解除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
民币 67,814,728.72 元的冻结;解除对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藏华钰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码为 601020 股票的查封。
3、案件受理费,由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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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仅为相关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未对公司的
现金流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上述案件均尚未审理完毕,公司暂无法全
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
理结果为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
项,并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处理,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
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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