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洋: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5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现就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进行了充分酝酿和讨
论,从公司客观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出发,合理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资金需求,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及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
系较为健全,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
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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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
存在违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情况的专项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对《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及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
案》和《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和发放
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
2023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上述两项议案的相关内容,
并同意将《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及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交易
价格公允合理,操作程序及环节规范,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向关联方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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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利益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对 2023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所做出的合理预测,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批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普华永道中天”)在 2022 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坚持以公
允、客观的态度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计,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顺利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
作,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要求,
续聘普华永道中天有助于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公司财务报表和
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质量。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对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
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是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
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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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无关联关系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况;公司对与其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客观评估,财务公司
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公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客观公正,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公司制定与财务
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有助于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金融服务的资
金风险,有效保障资金安全性,该预案切实可行。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三项议案,
并同意将《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亚力 金玉来 范厚明
2023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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