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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达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不存

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情况。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黄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

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

                                1
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应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履职能

力,提名、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

意推选黄进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国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应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履

职能力,提名、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推选董国云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利民、张建平、刘俊勇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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