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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盐集团: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4月)2023-04-27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集团”)投资行为,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国资委出资
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权
属企业”)从事的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适用于本办
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
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通过建设新项目、购买固定
资产、技改扩建、技术更新改造等方式实施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从服务国家和江西省发展战略,符
合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产业政策规定;立足公司发展战略,
聚焦主责主业,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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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及境外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
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坚
持规范程序,合规投资。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与自身资本实力、融资能
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符合积极稳
健、量力而行、适度扩张的要求。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科
学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资产保值
增值。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投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的
前置程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据各自
决策权限负责审议决定公司及权属企业的投资活动,并对其
承担决策责任。
    公司授权权属企业自行决策的投资活动,由其自行承担
相应决策责任。
    第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简称“投审会”),
作为公司投资活动的评审机构和辅助决策机构。并可根据需
要外聘有关专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为投资决策提
供专业咨询或出具专项意见。投审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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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部。
    第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作为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
织制订公司投资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公司年
度投资计划;组织、协调投资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评估论
证及相关会议;组织完成投资项目的决策;组织公司并指导
权属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申报、实施、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及
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分工履行相应的投资管
理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协同投资部门
进行项目可研和投资效益评价,协助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及相
关财务监督、风险管控工作,并对重大项目提交专项财务审
核意见;法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相关协议、合同和重要函件、
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审核,并对重大项目提交专项法律审核意
见;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日常管理,协同投
资部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审计部门、监事会负责投资项目审计和专项检查;纪检监察
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第九条 权属企业作为本企业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
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的编报;负责本企业投
资项目的可研分析、立项、报批、实施、进展跟踪及后评价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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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交易标的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二)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的交易标的达到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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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二)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三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未达到
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金额不超过 3,000 万
元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衍生产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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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应按照《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
指引(暂行)》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活动实行统一管理、逐级决策、分
级实施。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结合前述投资决策规定按下列
层级履行分级审批决策程序:
    投资管理部门(或权属企业)——公司分管领导——投
资评审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
事会——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权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
    权属企业所有对外投资均应报公司审批。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自主决策权限。其
中,晶昊盐化、富达盐化等大中型生产类企业,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下(含)的项目;江盐华康等商贸流通类企业,投资
额在 500 万元以下(含)的项目;江盐包装等其它类企业,
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权属企业自行决策
实施。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对投资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公司及各权
属企业应根据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投资
计划,并与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
    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包含:
    (1)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2)项目计划安排及条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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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水平;
    (4)投资结构分析(含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比
重);
    (5)投资资金来源;
    (6)重大项目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条   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各单位内部决策
后,7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幅度原则上不
超过 30%。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根据江西省国资委对公司批复
的主业清单、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负面清单,会同相
关部门从投资方向、价值、规模、结构、能力、效益预期等
方面对公司及权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初审,并
报投审会审核,各权属企业根据审核意见作出修订,履行内
部相应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审批。投资管理部据此编制形成公
司整体年度投资计划,按决策程序提交审议。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江西省国
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权属企业提交研究决策的投资事项,
原则上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投资申请报告;项目
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权属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已签订的相关
合同文件;视情提供专家评审意见、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等;资产收购项目相关资产评估、审计、财务、法律,业务
调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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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报
告,原则上应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编制,确保报告的科
学性。


         第五章   投资事中、事后及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指导、检
查和监督,及时掌握投资项目进度、重大事项、项目收益和
风险等情况。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外部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投资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1)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国家政策、公司发展战略调整;
    (3)因条件变化导致项目投资超过概算(决策额度)
20%(含)的;
    (4)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控制权转移;
    (5)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6)项目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化;
    (7)其他需重新决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问题,应
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必要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根据《公司法》规定依法转让股权的;
    (3)根据《公司法》规定依法按程序减资的;
    (4)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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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退出其对
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2)投资项目经营恶化或出现连续三年亏损且扭亏无
望;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4)能通过较高溢价退出优质或正常经营项目,实现
投资价值最大化,创造超额收益;
    (5)投资项目因合并、分立、并购及引入新的投资者
等事项使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合作条件发生对公司重大不
利变化;
    (6)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对拟清算关闭、股权全部或部分退出的投资项目,公司
将根据决策权限以及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履行审核、审
批程序。退出前对项目进行盘点核算,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
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
项审批。确因战略与业务发展需要的,按本办法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投资金额在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内调剂平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将投资计划、季
报、半年报、年报及重大投资项目信息等相关内容向江西省
国资委报告。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投资项目
全程全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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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过程审计、
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等规定,完善内控机制,防范投资
风险。
    公司审计部、监事会对公司投资项目运营、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重点检查投资项目决策、执行、收益及风险管理等
情况,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
报告,并督促落实整改。
    公司对重大投资项目视情开展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
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
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企业的督导、跟踪管理在企业项目
实施后,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督导企业实
施进展及提供咨询等服务,提高项目投资实施效率。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投资项目总结管理制度:项目完成
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对
项目投资中的经验教训予以总结。企业管理部(投资管理部)
负责对项目总结进行审核、评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重大
投资项目原则上实现后评价全覆盖。后评价意见用于指导改
进本项目或同类新项目工作,总结经验,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投资项
目档案是指公司在投资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
来以备考察的文字及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材料。投资项目档
案的查阅、复制、借用应当履行相应的登记审批手续,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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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篡改和损坏。
    第三十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的档案按项目立卷,档案应
包括项目投资分析及内部决策阶段档案、项目跟踪管理阶段
档案、项目完成阶段档案三部分。档案要确保真实、完整、
安全、可用,并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非主业投
资比重不得超过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 10%),加强对非主业投
资项目风险管理;债务风险较高(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平均
水平)的,原则上不得因投资推高负债率水平;公司原则上
不对境外实施非主业投资。
    第三十五条   公司鼓励支持创新发展,根据江西省国资
委有关规定建立投资活动容错机制。除法律、法规禁止性规
定事项外,投资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
影响到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实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
业管理流程,企业领导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经履行相
关程序后,在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
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投资活动管理中有突出贡献和表现
的企业或个人,公司可视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经集体决策和审批程序,
弄虚作假、与外方恶意串通,或因工作严重失误,投资进度
和效果出现较大偏差,致使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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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后果的,结合审计结果,按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制度相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研论证、资产评估和审计
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参与投资项目评审
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的,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后果,责成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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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不符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江西省产业
政策和投资管理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
项目。
    五、未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必要的论证及决策程序的
投资项目。
    七、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
和经营管理能力等不相匹配的投资项目。
    八、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5
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
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10 年期国债(政府债)利率的境外
投资项目。
    九、其他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以及省、市禁
止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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