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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2018-10-17  

						债券代码:122428                         债券简称:15 信投 01
债券代码:136438                         债券简称:16 信投 G1
债券代码:136606                         债券简称:16 信投 G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2016 年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发行人”或
“公司”)。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2016 年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中信建投证券发行的 “15 信投 01”、“16 信投 G1”、“16 信投
G2”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
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8)沪仲案字第 2490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被申请人一:无锡五洲国际装
                                      饰城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系被申请人一发行的无锡五洲国际
                                      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 锡洲
                                      01”)的债券持有人,被申请人二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16 锡洲 01”
                                      的主承销商,被申请人二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系该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发行人系被申请人三,系“16 锡洲 01”
                                      的主承销商之一。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8)沪仲案字第 2490 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2018 年 9 月 26 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               2018 年 9 月 27 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证券合同纠纷
诉讼/仲裁的标的                       1、被申请人一偿还申请人持有的“16
                                      锡洲 01”债券的本金人民币 28,850 万
                                      元;2、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
                      “16 锡洲 01”债券的利息(利息以
                      28,8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化 7.9%从 2017
                      年 8 月 19 日起至仲裁请求第 1 项本金
                      支付之日止,暂记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为 2,279.15 万元);3、被申请人一向
                      申请人支付因逾期支付债券本息而应
                      当承担的违约金(以 31,129.15 万元作
                      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化 7.9%从 2018 年 8
                      月 19 日计算至仲裁请求第 1、2 项本息
                      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为 8,197,342.83 元);4、被申请人一
                      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和律
                      师 费 。 全 部 仲 裁 标 的 合 计
                      319,488,842.83 元。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上海仲裁委员会
裁判结果              已受理,仲裁审理中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
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8 月 19 日,被申请人一发行“16
                      锡洲 01”公司债券,规模 5 亿元,到期
                      兑付日为 2019 年 8 月 19 日,付息频率
                      为每 12 个月发放一次。被申请人二和
                      被申请人三系该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
                      被申请人二系该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人。申请人设立“美橙八号”、“美橙十
                      号”、“美橙二十一号”、“美橙二十二号”
                      私募基金,分别认购并持有了“16 锡洲
                      01”债券本金 1,350 万元、22,600 万元、
                      4,600 万元、300 万元,合计认购和持有
                      债券本金 28,850 万元。被申请人一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发布《无锡五洲国际
                      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违约公告》,表示因
                      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付 2017 年 8 月 19
                      日至 2018 年 8 月 18 日期间的利息 3,002
                      万元。2018 年 8 月 31 日,申请人向被
                      申请人一发送《关于“无锡五洲国际装
                      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之催告函》,要求:1、
                      被申请人一收到催告函之日起三日内
                      将 2,279.15 万元利息,根据《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支付至指定账户;2、若被
                      申请人一未能按照前述要求支付债券
                      利息,申请人将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并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债券本金及利
                                       息。申请人表示其催告后,被申请人一
                                       未能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加之被申请
                                       人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其履行义务的
                                       能力和信誉存在严重不足,申请人面临
                                       本金及利息无法收回的严重风险。因此
                                       申请人根据《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及《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的相关约定,向上海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三、      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次仲裁系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即“16 锡洲 01”债
券持有人)向被申请人一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即“16 锡洲 01”债券
发行人)主张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申请人在申请请求中并未要求被申请人三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的义务,也未要
求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和律师费等费
用。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
息,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中泰证券作为以上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相关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
注相关风险。

       中泰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对上述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
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及《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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