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201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8-11-27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2018-027 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12/3 - 2018/12/4 2018/1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 2018 年 10 月 30 日的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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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公司 H 股股东的
股息派发事宜,请详见公司另行刊发的 H 股派息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 截至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 的公司总股本
7,646,385,23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 1,376,349,342.84 元。其中 A 股股份数为 6,385,361,476
股,本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1,149,365,065.68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12/3 - 2018/12/4 2018/1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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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A 股限售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共计 5,985,361,476
股,共计派发红利人民币 1,077,365,065.68 元(含税)。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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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现金红利的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
股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62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
申请。
(4)对于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62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
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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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
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5156423; 010-86451509
联系传真:010-65186399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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