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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2015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2019-01-10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 临 2019-001 号
债券代码:123268       债券简称:15 中信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 月 18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1 月 21 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因 2019 年 1 月 19 日为休息日,故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
条款的约定,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5 中信建(代码:123268)。
    (三)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
    (四)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以每 5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重定价周期。在每个重
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 5
年),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六)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设置发行人续期选择权,不设投资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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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选择权。即在本期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延长 1
个重定价周期,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而投资者无权要求发行人赎回本期债券。
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七)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在
本期债券存续的前 5 个计息年度(首个定价周期)内保持不变(首个定价周期票
面利率为 6.00%),自第 6 个计息年度起每 5 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前 5 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
率为发行日前 750 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
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后每个重定价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在该重
定价周期起息日前 750 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初始利差为首个定价周期的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
率之间的差值;
    如果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期债券期限,则从第 2 个重定价周期开始,重定价周
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每个基点为
0.01%)。
    (八)递延支付利息条款: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
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
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
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
的行为。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如发行人决定递
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5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
所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如果发行人在某一计息年度末递延支付利息,则每递延支付一次,本期债券
基本利差从下一个计息年度起上调 300 个基点,直到该笔递延的利息及其孳息全
部还清的年度为止。
    (九)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
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
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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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
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
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十一)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
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十二)起息日:自 2015 年 1 月 19 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 月 19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三)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 月 19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十四)兑付日:若在某一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则该重定价周期的第 5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十五)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六)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0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派
发利息为 60.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 月 18 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9 年 1 月 21 日(因 2019 年 1 月 19 日为休息日,故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15 中信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发行人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发行人未按时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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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15 中信建”
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或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兑
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兑
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中信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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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联系人:刘伟、王曙亮
   联系电话:010-85130691、010-85159384
   传真:010-85130646
   邮编:100010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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