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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关于实施“16信投G1”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2019-05-08  

						债券代码:136438                                    债券简称:16 信投 G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6 信投 G1”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9 年 5 月 17 日
     赎回价格:103.14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最后交易日:2019 年 5 月 17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5 月 20 日
     赎回数量:人民币 3,000,000,000.00 元
     赎回兑付总金额:人民币 3,094,200,000.00 元
     赎回款发放日:2019 年 5 月 20 日
     自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即 2019 年 5 月 20 日)起,“16 信投 G1”

        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6 信投 G1”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
        牌。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6 信投 G1”,债券代码“136438”。2019 年
5 月 20 日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公司可于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

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2019 年 4 月 2 日,公司决定行使本期债券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16 信投 G1”全部赎回。现就赎回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中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如下:
    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
行使赎回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在第 3 年末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

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
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
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后 2 年存续。

    二、本期债券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9 年 5 月 20 日为“16 信投 G1”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
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权。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 信投 G1”的
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6 信投 G1”的赎回价格为 103.14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 3,000,000,000.00
元,兑付第 3 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 94,200,000.00 元。
    (四)赎回程序
    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

布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6 信投 G1”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
选择权的公告》,并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2019 年 4 月 16 日和 2019 年 4 月 24
日分别发布提示性公告,通知“16 信投 G1”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9 年 5 月 20 日)起
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 信投 G1”将全部被冻结。

    (五)赎回款发放日
    赎回款发放日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本期债券发行人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发行人未按时足
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16 信投 G1”
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或利息。

    (六)交易
    自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即 2019 年 5 月 20 日)起,“16 信投 G1”将停
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6 信投 G1”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税务提示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兑
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兑
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兑息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
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
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伟、王曙亮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联系电话:010-85130691、010-85159384
    邮政编码:100010
    (二)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丁雪
    联系电话:0531-68889279
    邮政编码:25000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