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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9-10-16  

						债券简称:17 信投 G1                                     债券代码:143079

债券简称:17 信投 G2                                     债券代码:1431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重要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
来源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
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向兴业证券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兴业证券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证券简称:“17 信投 G1”,证券代码:143079.SH)、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证券简称:“17 信投 G2”,证券代码:
143116.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
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重大事项报告
如下:
    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披露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
裁的公告》,发行人涉及一起仲裁事项:
    一、 仲裁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吕小奇
    2、涉案金额
    申请偿还融资本金 357,112,682.62 元及其利息、罚息等。
    3、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7 年 2 月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双方开展融
资融券交易。合同签署后,申请人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申请人提供融
资融券服务,后期被申请人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跌破合同约定标准,且未能按
约足额履行追保义务,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申请人信用账户进
行强制平仓之后,被申请人尚欠付融资本金 357,112,682.62 元及其利息、罚息等。
为此,发行人作为申请人,以融资人吕小奇为被申请人,就融资融券合同纠纷向
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已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编码:(2019)
京仲案字第 4993 号),目前正在仲裁审理程序中。
    二、 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
付息,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事
项,兴业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
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
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