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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2015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2020-01-08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2020-001 号
  债券代码:123268           债券简称:15 中信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 月 17 日
       最后交易日:2020 年 1 月 17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 年 1 月 20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 年 1 月 20 日
       摘牌日:2020 年 1 月 20 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发行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因 2020 年 1 月 19 日休市,故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 月 18 日期间(以
  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5 中信建(代码:123268)。
      (三)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
      (四)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以每 5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重定价周期。在每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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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 5
年),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六)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设置发行人续期选择权,不设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即在本期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延长 1
个重定价周期,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而投资者无权要求发行人赎回本期债券。
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七)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在
本期债券存续的前 5 个计息年度(首个定价周期)内保持不变(首个重定价周期
票面利率为 6.00%),自第 6 个计息年度起每 5 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前 5 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
率为发行日前 750 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
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后每个重定价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在该重
定价周期起息日前 750 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初始利差为首个定价周期的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
率之间的差值;
    如果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期债券期限,则从第 2 个重定价周期开始,重定价周
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每个基点为
0.01%)。
    (八)递延支付利息条款: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
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
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
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
的行为。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如发行人决定递
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5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
所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如果发行人在某一计息年度末递延支付利息,则每递延支付一次,本期债券
基本利差从下一个计息年度起上调 300 个基点,直到该笔递延的利息及其孳息全
部还清的年度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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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
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
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十)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
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
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十一)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
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十二)起息日:自 2015 年 1 月 19 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 月 19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三)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 月 19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十四)兑付日:若在某一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则该重定价周期的第 5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十五)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六)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

    二、本次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对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条款约定,本期债券以每 5 个计
息年度为 1 个重定价周期,设置发行人续期选择权,不设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
在本期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延长 1 个重定价周
期,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而投资者无权要求发行人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
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
露场所发布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完成本期债券的发行工作,2020 年 1 月 19 日为本
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第 1 个重定价周期末。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公
司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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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决定不行使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即在 2020 年 1 月 20 日(因
2020 年 1 月 19 日为休市,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将本期债券全额兑付,
并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2019 年 12 月 20 日和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发布提
示性公告,通知本期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兑付的事项。
    本期债券首个重定价周期票面利率为 6.00%,在首个重定价周期内保持不
变,每手“15 中信建”(面值人民币 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60.00 元(含
税),兑付本金人民币 1,000.00 元,兑付利息及本金合计 1,060.00 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兑付的时间安排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 月 17 日
    (二)最后交易日:2020 年 1 月 17 日
    (三)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 年 1 月 20 日(因 2020 年 1 月 19 日休市,故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四)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 年 1 月 20 日(因 2020 年 1 月 19 日休市,故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五)摘牌日: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公司的“15 中信建”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摘牌
    四、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中信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发行人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发行人未按时足
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15 中信
建”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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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兑
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兑
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
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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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联系人:刘伟、王曙亮
联系电话:010-85130691、010-85159384
传真:010-85130646
邮编:100010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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