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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04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临 2020-134 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5 号)核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A 股股票 110,309,559 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 35.21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3,883,999,572.39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36,235,817.84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847,763,754.55 元。
2020 年 12 月 23 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 1109 号”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相关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
与相关开户银行及联席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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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营
 1                                                  11041601040023273         800,000,000.00
        业部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0200080729027320021        800,000,000.00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洋支行       11050138520000000389       400,000,000.00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支行         110062159018800190289      450,000,000.00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城大厦支行        8110701013602024901       500,000,000.00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            955101460000026         450,000,000.00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           632563476             83,999,572.3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
 8                                                  91060078801400001432      400,000,000.00
        支行

                                  合计                                       3,883,999,572.39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及联席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联席保荐机构。
           5、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
       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席保荐机构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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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
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联席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联席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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