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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修订版)2021-10-2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613 号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
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 B1 层多功能厅召开。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
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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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 14 点 00 分在北京市东城区朝
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 B1 层多功能厅召开,公司董
事长王常青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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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方式和网络
投票方式)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556,432,9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634028%,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70,361,4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367552%。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975,72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34777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459,095,7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870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系统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
认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及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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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选举杨栋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54,243,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0592%;反对 2,189,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9404%;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04%。


   其中,H 股投票结果为:同意 457,215,777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的 99.590515%;反对 1,879,927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的 0.4094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6,665,9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851683%;反对 309,5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1.147576%;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741%。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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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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