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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1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5 号《关于核准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建投”、“发行人”或“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向共 31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 110,309,559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 币 3,883,999,572.39 元 , 扣 除 股 票 发 行 费 用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3,847,763,754.55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 1109 号《验资报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担任中信建投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的联席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
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2、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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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中信建投
证券代码            601066.SH
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设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02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实际控制人          无
注册资本            7,756,694,797 元
联系人              王广学
联系电话            010-65608107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长城证券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注册地址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保荐代表人          林颖、陈路
联系方式            0755-83515551


(二)银河证券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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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保荐代表人           马锋、彭强
联系方式             010-80927300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期间内,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中信建投履行的保荐职责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
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推荐文件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
公司及其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
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
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等。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良好运行。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
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履职,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持续关注公司主要股东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主要股
东违背承诺的情况。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核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访谈沟通、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等
方式,确保公司贯彻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履行三方监管协议。持续督导
期间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合理,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
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7、联席保荐机构通过对中信建投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
展保荐工作。保荐期间内,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制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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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督导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每年对公司开展定期现场检查,完成
《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等。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联席保荐机
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访
谈沟通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存在影响保
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完成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
告,并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在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
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了有关专
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联席保荐机构对中信
建投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联席保荐机构认为,
中信建投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信息披露制度,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4
    持续督导期间内,中信建投贯彻实施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履行了三方
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
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   颖                     陈   路




法定代表人:



                      张   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 锋                彭 强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