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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2022-09-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事前保
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香
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称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东及投资者评
估公司状况必需的信息;
   (二)避免公司证券买卖出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虚假市场”的情况而必须披
露的信息;
   (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以
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内幕消息”(并以其不时修订者为准)(以下统称
为内幕信息);
   (四)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
                                     1
   (五)《管理办法》《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规则》及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或者有关证券监管机构
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规定的
媒介上(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
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月报表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内容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并遵
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发布不实或误导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前后一致、口径一致、内容吻
合,所披露信息之间不得矛盾,并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并保持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完整,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事件的
内容,不应遗漏任何重要事实从而导致信息披露具有误导性。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对有披露时间要求的信息不得
超过法定期限或《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披露的时间。
    (五)公平性原则。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时应当公平,避免对不同的投资者提
供不对称信息的情况,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在时间及内容上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保密性原则。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2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下同)、各子
公司及前述机构的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
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规定及要求披露。
    公司在披露须予公布的交易前,应当确保该信息绝对保密,如有关信息已不
再保密,而公司又未能以任何公告形式进行披露,则应当申请暂停其证券的交易,
直至能披露有关信息为止。公司证券暂停交易,并不减低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责
任。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
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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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法
律或法庭命令所禁止披露的信息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本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监管机构同意,或者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
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尽快刊登年
度业绩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批准有关业绩后的下一个营业
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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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2个月内尽快刊登中期
业绩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批准有关业绩后的下一个营业日
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
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证
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对于定期报告的格式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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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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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十)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生《香港上市规则》第13.09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虚假市场的事件,发生《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所指的
“内幕消息”且相当可能会对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发生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除非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获
豁免的情况外,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应当进行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秘书发生变动;
    (二)变更审计师及会计年度结算日;
    (三)变更合规顾问、股份注册处、注册地址或香港主要营业地址;
    (四)修改《公司章程》或同等的组成文件;
    (五)达到《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重大交易;
    (六)关连交易(但根据《上市规则》获得豁免的关连交易除外);
    (七)股本变动,如新股配售(包括发行可转债、期权、权证等股份相关证
券)、红股发行、供股、股份拆细、股份合并及股本削减;
    (八)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贷款给某实体(公司的子公司除外)而有关贷款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8%及其以后每增加3%或以上;
    (九)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将其所持有股份质押,以担保公司
或子公司的债务,或担保公司或子公司的保证或其他责任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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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或任何子公司所订立的贷款协议包括有关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
的控股股东需履行的特定责任,而违反该责任将导致违反贷款协议,且所涉及的
贷款对公司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减资、回购、合并、重组、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除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或本办法
的规定存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形,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并披露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重大
事件已经泄露;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报告,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各参股公司是否存在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及交


                                   8
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本
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保
守秘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遵守保密工作有关
规定,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程序执行,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严格遵循本办法所规定的内部流转、
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
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9
行报告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
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披露未经公
开披露的公司信息。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向董事提供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
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
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
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但根据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要求做出该等披露的除外。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
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为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项下的相关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10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作出披露工作部署,审核有关文
件,并监督信息披露程序的运行等。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会议和经营管理层的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公司办公室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日
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资料收集和整理,根据适用法律、
法规的要求起草报告、公告或报备文稿,经董事会决议或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后发布,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联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
信息披露工作等。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为其所在部门及所属分支
机构、子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本分支机构及本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本
分支机构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指定
的信息联络人应当将须予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及时报送公司对应的职能部门,公
司职能部门信息联络人应当将须予披露的信息及时报送公司办公室。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
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含子公司)等应当对信息披露


                                  11
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
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要求,主动告知公司是否存在须披露的事项,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
信息披露纪律。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属于应披露
信息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公司办公室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组织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和实务方面的业务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披露事务培训工作,
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
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须予披露的
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相关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履行其
权益披露义务并履行或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任何类别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所持类别股份或者在公
司的股份中拥有的权益发生变化或者向非金融机构进行质押,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而该变
化或质押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规定或《上市规则》应当进行披露/报
备;


                                    12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须予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时发出公告。股
价敏感资料如已泄漏,公司须立即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比照本办法执行,重大事项应当于两个
工作日内报公司办公室,重要信息至少每季度末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子公司应当
参照本办法及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未公开
信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规避内幕信息泄露风险。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二)与定期报告相关的财务信息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
   (三)公司各部门应当按公司定期报告起草工作要求,配合尽职调查,在规
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并负责审核、确认拟披露报告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
内容。
   (四)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初稿进
行审核,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


                                   13
   (五)公司办公室修改初稿,并报公司董事长审定后形成定期报告审定稿。
   (六)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七)定期报告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十四日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董事会召开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九)公司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经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
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如预计在董事会会议上决定宣布、
建议或派付股息、或批准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公司须按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董事会召开至少十四日前将拟订的会议日
期通知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
   (十)公司应当于信息发布之日起将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载于公司网站
及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供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公司网站,了解披露情况。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在知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
其他须予披露的事项后,应当在知悉当天向公司办公室书面通报,当天无法书面
通报的,应当通过电话或电邮的方式通报并于第二天提交书面通报。公司办公室
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尽快报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可根据授权自行
决定或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该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和资
料。公司办公室组织草拟临时报告。
   (三)涉及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事项的临时公告,应当按


                                   14
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公布之前需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或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人员签署批准后予以公布。
   (五)公司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对于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的临时报告,在有关
会议召开当日(如会议召开当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将临时报
告报送证券交易所,于规定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第四十八条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文件时,所应完成的内部报告、通
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回答证券监管机构及/或证券交易所询问的程序如下:
    (一)公司授权代表或公司办公室接到证券监管机构及/或证券交易所的问
询函、澄清通知及其他信息披露要求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
并向各董事通报相关情况;
    (二)公司办公室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情况,并起草公告或书面
回复文件;
    (三)公告或书面回复文件经中介机构提出意见并修改后报董事会秘书审定;
    (四)根据所询问内容的性质,由公司办公室通知相关董事回答证券监管机
构及/或证券交易所询问或呈请各相关董事审阅确定,并由董事长审批公告内容;
    (五)若需要披露,公司办公室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及/或证券交易所并安排
有关公告上传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若无需公告,则以指定方式回复。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的公告及文稿登载后如发现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一由公司办公室报送证券监
管机构备案。按规定应当报送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资料可由公司指定具体部门或
人员办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
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
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15
               第六章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还应当依法开展各类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工
作。资金运营部是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与公司办公室配合执
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
告(含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证券监管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与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做好协调。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报
送和披露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
(如有)等。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债券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
应当及时披露临时公告,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三)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四)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
无偿划转;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七)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八)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6
    (九)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
债券清偿义务;
    (十)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十一)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二)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
    (十四)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五)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责令关闭;
    (十六)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
行职责;
    (二十)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
变动;
    (二十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
    (二十三)公司名称变更;
    (二十四)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二十五)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二十六)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七)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17
    重大事项的适用范围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出台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债券本金或者利息兑付安
排、特殊条款(如有)触发和执行等公告。
    第五十九条 对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永续次级债券等特殊类型债券以及其他
类型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相关事项可能触发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
或者构成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的,公司均应及时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决
定权。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以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方式登
载。公司设立包括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股
东咨询联系方式,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登载的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包
括交易所网站)上登载的时间。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通过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发布有关信息,但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媒体,并保证相
关的内容实质一致,且上述形式不能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也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人员在接待外部相关人士(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
体)访问或采访前,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公
司办公室意见,其披露内容原则上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并回避回答未曾
发布的信息或与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对投资者的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
媒体报道中出现的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或成交量产生重大
影响的、已经或有可能存在虚假市场的情况,公司在知悉后应当作出澄清或根据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六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18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
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相应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或掌握尚未披露的
股价敏感信息的知情人,对公司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工作
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信息披露前,公司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将股价敏感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以及合作单位签订保
密协议,若因其过失或责任导致公司股价敏感信息外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利
影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存在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其他情形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19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2年9月27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办法有关术语和定义与《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术语和定义一致。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