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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稿)2022-10-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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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幕信息的保密,避免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
交易。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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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
和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号码,网址或者号码如
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选择在方便大多数股东能够出席
的地点和时间举行。公司不应在未给予股东充分事前通知情况下,更改举行股东
大会场地或时间。公司亦应为投资者及股东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上,大会主席应确保在会议上向股东解释以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的详细程序,并回答股东有关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任何提问。大会主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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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每项实际独立的事项个别提出决议案。除非有关决议案之间相互依存及关连,
合起来方成一项重大建议,否则公司应避免捆绑决议案。若要捆绑决议案,公司
应在会议通告解释原因及当中涉及的重大影响。
    董事长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邀请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及其他
委员会(如适用)的主任出席。若有关委员会主任未能出席,董事长应邀请另一
名委员(或如该名委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该人士须在年度
股东大会上回答提问。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回答有关审计工作,
编制审计报告及其内容,会计政策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等问题。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
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
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二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
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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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
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
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正式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接受调研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媒体等机构及个人调研时,
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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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
研。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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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
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
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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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
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公司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
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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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
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
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
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
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工作,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
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
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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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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