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修订稿)2022-10-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公
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按照本制度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规定履行暂缓、豁免程序。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同时满足中国境内及香港法律法规或准则的
相关要求。如公司只满足一地的暂缓、豁免披露要求,除非能取得适当的豁免,
公司仍需同时在两地披露有关信息,以确保两地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与公平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要求建立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机制,明确向公司办公室报告的信息范围、流程等。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六条 暂缓披露的适用情形包括:
(一)根据《上市规则》,拟披露的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商业秘密、商
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二)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就内幕消息(即(i)消息是具体并关
于该公司、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已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方面、(ii)消
息并非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之人士普遍所知的消息、及
(iii)而消息若为上述人士所知,将相当可能对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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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如有关信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或该信息属商业秘密,且公司已
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及该信息得以保密,可以暂缓披露;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包括:
(一)根据《上市规则》,拟披露的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秘密等情
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根据《上市规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三)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如作出某项内幕消息的披露是被香港
有关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有关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施加
的限制的;如作出某项披露是被香港以外(包括中国境内)的法律法规、法院命
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所禁止或违反其作出的限制的,应向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其豁免;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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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条件的应
披露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
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办公室,并提供相关暂缓、
豁免申请材料;
(二)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提交给董事会秘
书审核;
(三)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上述程序完成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告知公司董事。
第十二条 根据本制度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规定,暂缓、豁免披露
内幕消息事项需经香港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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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确保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四章 监控与后续披露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之前提出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的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办公室,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前款第二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根据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附件为《保密承诺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登
记表》。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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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暂缓披露信息(简要描述信息内容)/□豁免披露信息(简要描述
信息内容)的知情人,已知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制度》等制度关于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
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会因获悉该等信息而买卖公司证券,也不
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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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是 □否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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