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西部黄金: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2018-03-21  

						 西部黄金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质量,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发展,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 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监察,是指公司审计监察
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监
察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监察的任务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规
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为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参股
及合营、联营公司,内部监察的对象为股份公司本部各部门
负责人和所属各公司管理层。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依法接受上级审计、监察机
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股份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下
达的审计任务。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要由审计监察部直接审计,也
可以由审计监察部提出需要协同完成某项目的相关部门或
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1
部审计监察工作,履行内部审计监察职能。
    第八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监察工作
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
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
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
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监察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
审计监察工作纪律,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监察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与被
审计监察单位或者审计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
的被审计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计职责:
    (一)负责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
定各项审计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
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

                             2
企业发展战略、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经营目标等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
计;
      (五)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进行期中和
离任审计,并对其综合评价。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
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
行审计;
      (八)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内部监察职
责:
   (一)负责拟定公司内部监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
定各项监察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和企业内部制度的
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报告,并定期上报公司管
理层;
   (三)对企业管理效能、效率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公司管理层,纠正和处理在生产经营管
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3
                    第三章   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具备以下审计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
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有权召开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参加公司有
关经济、经营活动的会议,有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
度并督促落实;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四)有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
协助审计工作,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推
诿、拒绝;
    (五)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
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被授权的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七)提出纠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
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具备以下监察权限:

                             4
      (一)检查权。查阅、复制材料,要求当事人解释和说
明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违纪行为;
      (二)调查权。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责
令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建议暂停有
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查询案件涉嫌单位
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提请法院予以冻结;
      (三)建议权。对监察事项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作
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
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辞退的行政处
分;
      (四)经签发的监察决定,被审查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
执行,监察部门有权对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查实,
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的需要,拟定年度审计计划,
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核准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
实施;
      (二)审计监察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
要,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充分研究已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充分了解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情况,确定审计时间、范围和审
计方式,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制。实施
审计项目前,根据审计计划提出审计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
准,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

                            5
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
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做好有关资料
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人员工作;
    (四)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通过召开有关会议、
查证资料等,对审计事项要查清事实,做好审计记录,并取
得有关的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审计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
行研究、筛选,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交被审
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认;
    (五)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经
审计监察部经理审核后,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
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
审计监察部。逾期不反馈者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监察部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主管审计领导审定,经公司总经理
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要将整改情况
于审计报告要求之日内书面向审计监察部反馈;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
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监察部或主管领导提出申
诉,审计监察部应及时予以处理。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错
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
常执行;
    (八)审计监察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审计档
案管理规定建立案卷,按时归档;
    (九)审计监察部可根据需要对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
况进行后续审计。

                          6
          第十八条 监察程序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
      (三)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调查、搜集有关证据;
      (五)提出检查报告,经主管领导批示,作出监察决定;
      (六)被审查单位或个人对监察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
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监察部或上级主管领导提出申诉,
审计监察部应及时予以处理。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错审等
情况,应重新作出监察结论,申诉期间,原监察决定照常执
行;
      (七)建立监察档案,所建档案不得随意销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
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

                              7
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
    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打击报复审计监察人员的,公司领导或上
级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
交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
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监察部可以向单位党组织、
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8 年 1 月 21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