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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黄金: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7-04  

						证券代码:601069        证券简称:西部黄金         公告编号:临 2019-024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裁定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本案标的为上市公司股东所持的上市公司股权,原告中国黄
金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黄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新疆有色
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金属公司”)将三项基金所
形成的对被告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黄金”)
的股权及股东权益返还给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已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
及应诉通知书、原告的起诉状,本案为确认本公司出资人权益的确权诉讼,本
公司将作为第二被告参与诉讼。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发布《西部黄金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54)。
    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新
民初 66 号,驳回原告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根据国务院于 2002 年 11 月 6 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有
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02 号)以及财政部于 2003 年 7 月 2 日下发的
《关于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
[2003]272 号,以下简称《通知》),原中国黄金总公司变更为中国黄金集团
公司(现更名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原由国家投入的黄金生产开发基金
(以下简称“开发基金”)、黄金地质勘探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以下简称“经营性基金”)转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国
家资本金,《通知》要求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对列入 369 家企业占用了黄金开发
基金及地勘基金逐一核实,并将实际可转增国家资本金两项基金数额,报财政
部审核批复。据此,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又将涉案三项基金相关权益转让给
原告所有,由原告主张和落实权益。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中国黄金总公司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
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计投资[1999]176 号),确认新疆阿希
金矿占用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 1149.3448 万元。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二享有黄金生产开发基金 542 万元,黄金
地质勘探基金 6399 万元及利息 916.15 万元、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
1149.34 万元所对应的股权及股东权益;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将上述三项基金所形成的对被告二的股权及股东权
益返还给原告;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诉讼裁定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提出的
证据进行了质证,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河南黄金公司是否与本
案的诉争标的有利害关系;2.关于河南黄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民事诉
讼案件的受案范围;3.河南黄金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河南黄金公司是否与本案的诉争标的有利害关系。
    2002 年 11 月 6 日,国务院下发国函(2002)102 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
黄金集团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并确定其性质为国有企
业,中国黄金集团交由中央管理,原由国家投入的开发基金、地勘基金、基建
基金和“拨改贷”资金转为集团公司资本金。2003 年 7 月 2 日,财政部下发的
《通知》,让中国黄金集团对“三项基金”逐一核实,报财政部审核批复(但
至今财政部未就此下达批复)。2018 年 7 月 5 日,中国黄金集团作出《关于河
南黄金公司承接新疆自治区黄金生产开发基金黄金地质勘探基金和中央级基建
基金权益的通知》(中金资财函[2018]237 号)中国黄金集团同意将分布在新
疆内有关单位占用的开发基金、地勘基金和中央级基建基金权益转让给中国河
南黄金有限公司,承接并享有以上“三项基金”的全部权益,落实出资人权益。
2018 年 7 月 5 日,中国黄金集团和河南公司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有色金属公
司、西部黄金、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权益转让通知》。从以上事
实可证实河南黄金公司所主张的权利来源,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二)关于河南黄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均规定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
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均可代表国
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三项基金”应转为国家资本金,
国务院将原由国家投入的开发基金、地勘基金、基建基金转为中国黄金集团的
资本金。有色金属公司、西部黄金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的“三项基金”已经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确定为国家资本金,
授权有色金属公司代表自治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
的争议实质上是“三项基金”作为国家资本金的履行出资人主体的争议,自治
区政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是国务
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为地方人民政
府的领导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定,当上下级人民
政府的决定在发生冲突时,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河南黄金公司所
主张的权利可向有权处理的机关申请解决。因此,河南黄金公司的起诉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范
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
关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有关中央企业就《通
知》所涉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引发的确认公司或企业出资人权益、
返还资金等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河南黄金公司
诉讼主张的要求确认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三项基金,已由自治区政府转为国家资
本金,并确定由有色金属公司代行出资人权益,故三项基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履
行出资人的主体已被自治区政府确认。因此,本案纠纷并不适用《通知》的相
关规定。
   (三)河南黄金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依据相关法律做出裁定:驳回原告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为确认本公司出资人权益的确权诉讼,且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
的起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4 日
    报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新民初 6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