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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黄金: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4-01  

						证券代码:601069       证券简称:西部黄金       公告编号:临 2020-019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
负面影响。该诉讼的事项,控股股东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新疆有色”)在《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西部黄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已作出承诺:“如果西部黄
金因《四方协议》引发任何纠纷及损失,新疆有色同意承担因此给西部黄金造
成的全部损失。”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7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及应诉
通知书、原告 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
诉本公司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公司将作为第二被告参与诉讼。
详见公司 2017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16)。
   2017 年 5 月 17 日,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将于 8 月 9 日开庭审理,公司将作
为第二被告参与诉讼。详见公司 2017 年 7 月 27 日披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部黄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
有色金属工业集团金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新疆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龙矿业”)
    (二)起诉理由
    2006 年 4 月 14 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关于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证范围内
进行勘查和开发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协议约定如下内容:
被告二在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将继续延续该采矿许可证,保持
采矿证合法有效;在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证范围内新增探明的储量,原告占
70%,三被告占 30%。原告认为,被告擅自终止合作,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
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三)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新疆有色、西部黄金、云龙矿业继续履行 2006 年 4 月 14 日签
订的“关于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证范围内进行勘查和开发的框架协议”;
    2.判令西部黄金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 4000 万元整;
    3.判令新疆有色、云龙矿业在被告西部黄金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
(2017)新民初 9 号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 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Terrawest Minerals Inc 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
司已预交),由 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部黄金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新疆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
    详见公司 2019 年 12 月 25 日披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
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3)。
    三、本次诉讼的上诉情况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
(2017)新民初 9 号答辩通知书、上诉人的上诉状。公司收到答辩通知书后,
将积极应诉。
    (一)上诉人的请求
    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初 9 号民事判决书,
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上诉的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证据审查认
定方面、调查取证方面存在诸多程序错误,导致其未能查明事实;在对四方协
议约定的继续履行条件方面,超越合同本意,错误的虚设以国内评审评估报告
证明的新增储量为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这是毫无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的情况
下,非法强加给上诉人的合同外义务,其在此基础上所作判决,显然缺乏事实
和法律依据,理应撤销。
    (三)受理的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的事项,控股股
东新疆有色在《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已作
出承诺:“如果西部黄金因《四方协议》引发任何纠纷及损失,新疆有色同意
承担因此给西部黄金造成的全部损失。”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 日
     报备文件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答辩通知书(2017)新民初 9 号;
2. 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