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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黄金: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4-22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DHH(乌)律西部证意字【2020】第 001 号



致: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卫基、
聂晓江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
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
并保证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
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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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86 991) 6268199       邮编:830011
                                                             www.deheng.com.cn
网站(www.sse.com.cn)刊载、发布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会议
通知)。在法定期限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有关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还对
网络投票的系统、时间、规则及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 11:30,在新疆乌鲁木
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501 号 12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国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1 日
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东 3 名,代表
股份 425,857,1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9587%。经查验,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现场会议
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外,
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672,73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057%。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没有发生修
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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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推举
了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议案 13 涉及关联交易,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新疆有色金属工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在收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本次大会投
票结果统计后,负责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
共同复核了本次大会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交公司一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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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部黄
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刘卫基


                          经办律师:聂晓江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 敏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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