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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黄金: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2020-07-15  

						证券代码:601069       证券简称:西部黄金        公告编号:临 2020-027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7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原告 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本公司中外合作勘探开
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参与诉讼。详见公司 2017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
016)。
    2017 年 5 月 17 日,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开庭审理,公司作
为第二被告参与诉讼。详见公司 2017 年 7 月 27 日披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有
色”)
    被告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部黄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
有色金属工业集团金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新疆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龙矿业”)
    (二)起诉理由
    2006 年 4 月 14 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关于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证范围内
进行勘查和开发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协议约定如下内容:
被告二在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将继续延续该采矿许可证,保持
采矿证合法有效;在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证范围内新增探明的储量,原告占
70%,三被告占 30%。原告认为,被告擅自终止合作,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
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新疆有色、西部黄金、云龙矿业继续履行 2006 年 4 月 14 日签订
的“关于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证范围内进行勘查和开发的框架协议”;
    2.判令西部黄金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 4000 万元整;
    3.判令新疆有色、云龙矿业在被告西部黄金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
(2017)新民初 9 号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 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Terrawest Minerals Inc 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
司已预交),由 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部黄金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新疆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
    详见公司 2019 年 12 月 25 日披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
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3)。
    三、本次诉讼的上诉情况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
(2017)新民初 9 号答辩通知书、上诉人的上诉状。特拉维斯特上诉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收到答辩通知书后积极应诉。
    详见公司 2020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19)。
    四、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
最高法民终 578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特拉维斯特公司送达
《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该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 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一审判决结果已经生
效,法院驳回 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 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5 日
     报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终 57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