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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黄金: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2020-09-10  

                        证券代码:601069         证券简称:西部黄金       公告编号:临 2020-036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本案标的为上市公司股东所持的上市公司股权,中国黄金河
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黄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新疆有色金属工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有色”)将三项基金所形成的对西部
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黄金”)的股权及股东权益返
还给河南黄金公司。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审参与诉讼情况: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原告的起诉状,本案为确认本公司出资人
权益的确权诉讼,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参与诉讼。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发布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54)。
公司积极应诉,提出答辩状。
    一审裁定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18)新民初 66 号,裁定驳回原告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的起
诉。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发布公告《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24)。
    上诉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的答辩通知书(2018)新民初 66 号、上诉人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中国黄金河南
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新民初 66 号,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发布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
031)。公司积极应诉,提出答辩状。
    终审裁定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 1810 号 ,裁定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 66 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审理。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3 日发布公告《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1)。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根据国务院于 2002 年 11 月 6 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有
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02 号)以及财政部于 2003 年 7 月 2 日下发的
《关于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
[2003]272 号),原中国黄金总公司变更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现更名为中国
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原由国家投入的黄金生产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基
金”)、黄金地质勘探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
(以下简称“基建基金”)转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并授权中国
黄金集团公司落实出资人权益。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又将涉案三项基金相关
权益转让给原告所有,由原告主张和落实权益。
    财政部《关于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
占用黄金开发基金及地勘基金的具体企业名单及数额予以确认,其中新疆伊宁
县阿希金矿占用开发基金本金 542 万元、占用地勘基金本金 6399 万元,利息
916.15 万元。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中国黄金总公司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
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计投资[1999]176 号),确认新疆阿希
金矿占用基建基金本息余额 1149.3448 万元。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二享有黄金生产开发基金 542 万元,黄金
地质勘探基金 6399 万元及利息 916.15 万元、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
1149.34 万元所对应的股权及股东权益;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将上述三项基金所形成的对被告二的股权及股东权
益返还给原告;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20 年 9 月 9 日,公
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新民初 3 号,该
判决书就本次诉讼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项基金为我国在计划经济
时期,为扶持和鼓励黄金生产而由国家财政投入国有黄金生产企业所形成的国
家资本金,根据当时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政策及文件精神,上述三项基金主要
用于地方发展黄金生产,专款专用。中国黄金总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
司对上述三项基金的使用均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阿希金矿成立于 1995 年,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本由开发基金 542 万元、基建基金 1100 万元
组成,上级主管单位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2001 年,自治区政府将地勘基
金 6399 万元形成的国家资本金投入阿希金矿,增加了阿希金矿的注册资本。以
上述三项基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在新疆伊宁县成立以黄金采矿、选矿、冶炼为主
业的阿希金矿促进当地黄金生产符合我国当时的经济政策。新疆有色(其前身为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在阿希金矿成立之初就作为上级主管单位承担监督管理
开发基金、基建基金的职责,之后根据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国资委授权代行案
涉三项基金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之责。阿希金矿成立后,资产从注册资本
1642 万元发展为经营性净资产 16706.57 万元、评估值 23236.00 万元。阿希金
矿以评估值并入金铬公司,金铬公司(西部黄金前身)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现代
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西部黄金注册资本 6.36 亿元,截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股票
市值 92.22 亿元。案涉三项基金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在新疆有色 1995 年至今逾二
十五年的管理过程中实现了保值增值。新疆有色作为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
权的受托人,尽到了勤勉义务,未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国务院国资委于 2005 年 8 月 29 日公布实施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
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可以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
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无偿转移。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该办法。”
本案所涉中国黄金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的独资公司,新疆有色是自治区国资委
的独资公司,其二者对于由谁行使案涉三项基金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出资人权益
发生争议,则根据上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
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
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
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中国黄金集团曾
于 2007 年 5 月 11 日请求国务院国资委协调解决阿希金矿占用基金问题,国务
院国资委办公厅于同年 10 月 11 日请自治区国资委协调落实中国黄金集团对阿
希金矿相关基金权益,但至今未见协调结果。2018 年 7 月 5 日中国黄金集团向
河南黄金公司转让案涉三项基金权益时,国务院国资委与自治区国资委对于由
中国黄金集团代行三项基金的出资人权益并未协商一致。因此,河南黄金公司
以三项基金权益受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新疆有色返还相应权益,西部黄
金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92124.5 元,由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及
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因本案为确认本公司出资人权益的确权诉
讼,对公司的整体运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及时
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0 日
    报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民初 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