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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黄金: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说明2022-06-14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说明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向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杨生荣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
公司 100%股权、阿克陶百源丰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新疆蒙新天霸矿业投资
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本次重组交易方案的调整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新增科邦锰业专利权资产业绩承诺及补偿

    2022 年 6 月,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新疆有色、杨生荣签署了《业绩承诺补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新增对科邦锰业专利权资产进行单独业绩承诺及补
偿的安排,具体如下: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专利权资产技术分成率,交易对方承诺科邦锰业于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实现的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额分别不得低于人民币
146.55 万元、98.70 万元、71.64 万元,科邦锰业在补偿期间的专利权资产收益
分成总额为 316.89 万元。

        项目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总计

 专利权资产技术分成率      0.1725%   0.1294%      0.097%      0.3989%

 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额
                           146.55      98.70      71.64       316.89
       (万元)

    如标的公司截至任一年末的累计实际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额低于对应年度
累计承诺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额,交易对方应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
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每年应补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额-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实现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额)÷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专利权资产收益
分成总和×专利权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实现的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额=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专利权资产对应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专利权资产技术分成率。

    (二)新增百源丰矿业权资产业绩承诺及补偿

    根据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相关利润预测,百源丰相关矿业权资产的预测/承诺
利润如下:

                                                                单位:万元
     矿业权资产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合   计
     二区采矿权                0.00       493.06     2,201.45    2,694.52
   托吾恰克采矿权              0.00     1,838.35     3,993.17    5,831.53
     一区采矿权            3,714.67     3,701.67     4,059.16   11,475.49
三区采矿权及深部探矿权    16,483.50    16,528.44    17,779.87   50,791.81
       合    计           20,198.17    22,561.53    28,033.65   70,793.35

    如 2022 年至 2024 年百源丰所持有的一区、二区、三区、托吾恰克采矿权及
三区深部探矿权资产在单体报表口径下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低于 70,793 万元,交
易对方应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的确
定方式如下:

    矿业权资产业绩承诺补偿金额=(2022 年至 2024 年累计承诺矿业权资产净
利润-2022 年至 2024 年累计实现矿业权资产净利润)÷2022 年至 2024 年累计
承诺矿业权资产净利润×一区、二区、三区、托吾恰克采矿权及三区深部探矿权
资产评估值。

    至业绩承诺期末,交易各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分别确定按照科邦锰
业与百源丰模拟合并实现净利润口径计算的补偿金额以及百源丰所持矿业权资
产实现净利润口径计算的补偿金额,并按照两者孰高确定最终需补偿的金额。如
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已对科邦锰业无形资产-专利权进行了业绩补偿的,则
最终补偿金额应减去该部分已补偿金额。

    (三)蒙新天霸业绩承诺补偿期及承诺业绩的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前,根据本次重组交易各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蒙新天霸于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实现
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人民币-348 万元、-726 万元、2,980 万元、5,354
万元。

    2022 年 6 月,上市公司与杨生荣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就蒙新天霸业绩承诺补偿期及承诺业绩进行了调整:杨生荣承诺标的公司蒙新天
霸于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和 2026 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得
低于人民币-348 万元、-726 万元、2,980 万元、5,354 万元和 5,836 万元。

    (四)新增蒙新天霸矿业权资产业绩承诺及补偿

    根据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相关利润预测,蒙新天霸相关矿业权资产的预测/承
诺利润如下:

                                                                           单位:万元

矿业权资产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2025 年度   2026 年度     合   计
玛尔坎土采
                   0.00     -322.68    3,263.63    5,842.66    6,312.36     15,095.97
  矿权

    如 2022 年至 2026 年蒙新天霸所持有的玛尔坎土采矿权资产在单体报表口径
下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低于 15,095 万元,交易对方应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
份对价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如下:

    矿业权资产业绩承诺补偿金额=(2022 年至 2026 年累计承诺矿业权资产净
利润-2022 年至 2026 年累计实现矿业权资产净利润)÷2022 年至 2026 年累计
承诺矿业权资产净利润×玛尔坎土采矿权资产评估值。

    至业绩承诺期末,交易各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分别确定按照蒙新天
霸实现净利润口径计算的补偿金额以及蒙新天霸所持矿业权资产实现净利润口
径计算的补偿金额,并按照两者孰高确定最终需补偿的金额。

    (五)股份锁定期的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前,根据本次重组交易各方签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
司与阿克陶百源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西部黄金股
份有限公司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西
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蒙新天霸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及业绩
承诺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业绩承诺方杨生荣认购股份的锁定
期约定如下:

    “杨生荣以标的资产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让。若在本次发行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其用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对应的标的公
司股权(以工商登记完成日和足额缴纳出资日孰晚)持续拥有时间未满 12 个月,
则其取得的前述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杨生荣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在符合前述股份限售期约定的前提下,可按照
如下方式进行解锁:

    1、科邦锰业和百源丰对价取得的股份

    (1)第一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科
邦锰业及百源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指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下同)第一
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实现
的净利润高于当期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25%可解除锁定;

    (2)第二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科
邦锰业及百源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二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
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高于当期累计承诺
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50%可解除锁定(包括
前期已解锁的部分);

    (3)第三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科
邦锰业及百源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三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
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高于当期
累计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100%可解除
锁定(包括前期已解锁的部分)。
    2、蒙新天霸对价取得的股份

    (1)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即 2022 年、2023 年),杨生荣因本次
发行取得的股份不得解除锁定;

    (2)第一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标
的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指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下同)第
三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
第二年、第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高于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
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25%可解除锁定;

    (3)第二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标
的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四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高于当期累
计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100%可解除锁
定(包括前期已解锁的部分)。

    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生荣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限售期承诺与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
应调整。前述股份限售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2 年 6 月,本次重组交易各方另行签署了《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与阿
克陶百源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西
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蒙新天霸投资有限公
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杨生荣重新出具了《关于
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杨生荣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约定如下:

    “杨生荣以标的资产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让。若在本次发行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其用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对应的标的公
司股权(以工商登记完成日和足额缴纳出资日孰晚)持续拥有时间未满 12 个月,
则其取得的前述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杨生荣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在符合前述股份限售期约定的前提下,可按照
如下方式进行解锁:

    1、科邦锰业和百源丰对价取得的股份

    (1)第一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科
邦锰业及百源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指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下同)第一
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实现
的净利润达到或高于当期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中的 15%可解除锁定;

    (2)第二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科
邦锰业及百源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二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
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达到或高于当期累
计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30%可解除锁定
(包括前期已解锁的部分);

    (3)第三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科
邦锰业及百源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三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
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达到或高
于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100%
可解除锁定(包括前期已解锁的部分)。

    2、蒙新天霸对价取得的股份

    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及第四年(即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杨生荣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不得解除锁定;

    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补
偿期第五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
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达到或高于当期累计
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100%可解除锁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生荣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限售期承诺与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
应调整。前述股份限售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重组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
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
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
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第一条规定:“《重组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
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
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现就该规
定中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
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
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
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
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
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
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
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
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
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涉及变更交易对象或标的资产,不涉及新增或调增
配套募集资金。因此,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2022 年 6 月 13 日,上市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
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独立董
事对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调整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说明》之签章页)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