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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农商行: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13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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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
       司现行有效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视
       频方式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898)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重庆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由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重庆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贵公司董
事会于2022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重庆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贵公司董事会已将本
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了全体股东。

    综上所述,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
发出通知,本次会议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10:00如期在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6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会议中心召开,会
议由贵公司执行董事谢文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从2022年4月12日
上午9:15开始,截止于当日下午15:00。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8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3,775,365,85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7%。其中,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7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28,642,43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5%;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6,723,42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
其他人士。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
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
告知现场参会股东参阅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该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审议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预重整实质合并重组事
       项的议案》

    (2) 《关于选举胡淳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
       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