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农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07-23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知,树立良好的上市公司
形象,完善本行公司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提升本行的投资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行业及证券分析师;
(三)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五条 本行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本行告知投资者关注本行公告,并就信息披露
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及时反馈给本行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本行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制度办法,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本行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开展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
人员可以列席本行战略研讨会、业绩分析会、经营例会、预
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
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
容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四)分析师会议及投资者会议(包括电话会议和现场
会议);
(五)路演活动;
(六)现场调研;
(七)本行网站;
(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以及其他互联网渠
道及新媒体平台的沟通;
(九)其他方式的沟通。
第十一条 本行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和听
取建议。一般情况下本行董事长(或者行长)、本行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本行公开说明原因。
本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本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沟通交流互动的效果,会议可采用现场、视频、
语音和文字形式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本行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
本行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二)本行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三)本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四)本行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本
行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五)本行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行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本行积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
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
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本行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本行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
的财经公关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事宜,包括发
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分析师会议和业绩发布会安
排等事务。
第十七条 本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以及银行业情况。
第十八条 本行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存档。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时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遵照
本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立即启动本办法的修订
流程,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