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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渝农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601077        证券简称:渝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3-004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在本行总行 401 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本行已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补充通知和材料。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11 名,
实际出席董事 11 名(其中,现场出席董事 7 名,董事张培宗先生书面委托谢文
辉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董事胡淳女士、殷祥林先生、李明豪先生以
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谢文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
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经审计的、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本行 2022 年
度财务报告,本行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一)以 2022 年本行经审计的税后利润人民币 91.11 亿元为基数,按 10%
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人民币 9.11 亿元。
    (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资产余额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
币 11.24 亿元。
    (三)向全体股东(以本行 2022 年末总股本 113.57 亿股计算)派发现金股
息人民币 30.82 亿元(含税),每股现金股息为人民币 0.2714 元(含税)。
    (四)剩余税后利润转作未分配利润。
    本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
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业绩公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详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摘
要》,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网站披露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业绩公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本行 2022 年年度报告需提交本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
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详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
网站披露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七、《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八、《关于审议提请召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本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关于股东大会通知,
本行将另行公告。
    九、《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 年中期资本规
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详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2023-2025 年中期资本规划》。
    十、《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偏好陈述书(2023 年
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风险管理评价
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资本充足
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议案(报银保监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四、《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议案(上交所挂网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五、《关于审议聘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 》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详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本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末关联方名
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七、《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经营目标完成情
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八、《关于修订<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本行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
审核意见对 2022 年本行修订章程的内容进行少许修改,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十九、《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金融支持全面推
进乡村振兴指导意见的议案 》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关于修订<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一、《关于审议申请行政补助工会经费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二、《关于修订<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
附件:《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修订后条款序号                  股东大会修订条文                                      本次修订条文

       1.     第二十条(原章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
              程第十九条)     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 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
                               股份,称为外资股。内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    股份,称为外资股。内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
                               上市内资股本行发行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内      市内资股(简称为 A 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
                               资股(简称为 A 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   境外上市外资股。
                               外上市外资股。本行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
                               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指经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   以用来向本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
                               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    地区的法定货币。
                               的股票。                                              本行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    为 H 股。H 股指经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
                               以用来向本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行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
                               称为 H 股。H 股指经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
                               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
                               票。
2.   第二十二条(原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成立后发行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成立后发行
     章程第二十一     的普通股总数为 11,357,000,000 股。本行成立时向发     的普通股总数为 11,357,000,000 股。本行成立时向发起
     条)             起人发行普通股 6,000,000,000 股,占本行可发行普      人发行普通股 6,000,000,000 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
                      通股的 52.8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        的 52.8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监管局批准,本行于 2010 年 3 月 26 日向原有 3 家股   批准,本行于 2010 年 3 月 26 日向原有 3 家股东定向
                      东定向发行普通股 1,000,000,000 股, 占本行可发行      发行普通股 1,000,000,000 股, 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的
                      普通股的 8.81%;本行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向原有 3    8.81%;本行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向原有 3 家股东定向
                      家股东定向发行普通股 700,000,000 股,占本行可发      发行普通股 700,000,000 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的
                      行普通股的 6.16%。                                   6.16%。


3.   第八十五条(原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
     章程第八十三                                                          下原则:(一)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
     条)             以下原则:(一)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单       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
                                                                           东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          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监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
                                                                           董事(外部监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
                      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外
                                                                           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东、监事

                      部监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监事)的股东不得       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委
                                                                           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再提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数 1%以上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已
                                                                           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董事,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
                      1%以上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     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选人,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

                      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东可以向监事会

                      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

                      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已经提名董事的

                      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4.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原章程第一百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3 年。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
     四十三条)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连选连任的董事任期自股东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连选连任的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新任的董事任期自银行业   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新任的董事任期自银行业监督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满时为止。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为止。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解除其职务。                                     职务。
5.   新增一条作为第       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本行普通股股份       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本行普通股股份总
     三百五十二条     总数的 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数的 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
                      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本行公开 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本行公开发行优先
                      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   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
                      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                         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