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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元医药:008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执行监督职能的法定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对公
司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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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财务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尽职情况;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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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形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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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非书面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
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
人数,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邮寄至公
司。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
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代理监事的权利。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
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会议需要了解的问题。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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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应按
照主持人的要求发言。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或举手进行方式予以表
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
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二十一条 现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主持人应当要求工作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
知监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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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
对决议和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自股东大会
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6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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