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3-07-08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 2013-3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1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其中: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0.0142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 QFII)股东 0.0135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12 日
●除息日:2013 年 7 月 1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7 月 19 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3 年 5 月 24 日召
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3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3 年 5 月 25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 2012 年度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0,491,328.71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69,457,066.04 元,基
本每股收益 0.042 元。2011 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09,990,767.78 元,加上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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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实现的净利润,扣除 2012 年度转增资本和现金分红 202,947,302.38 元,本年
度可供分配利润为 176,500,531.44 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可供分配利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公司按 2012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的 10%
提取法定公积金 6,945,706.60 元; 2)公司按 2012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的 10% 提
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6,945,706.60 元;(3)公司按 2012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的 10%
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6,945,706.60 元;上述三项提取合计为 20,837,119.80 元。
扣除上述三项提取后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 155,663,411.64 元。
根据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320 号文件的规定,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部分,不得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公司尚未实现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对净利润的影响数为 7,494,631.83 元,所以 2012 年末可供投资者
分配的利润中可进行现金分红部分为 148,168,809.81 元。
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653,644,6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5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24,804,670.26 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
的未分配利润 130,858,741.38 元结转下一年度。公司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为:2013 年 7 月 12 日
2、除息日为:2013 年 7 月 15 日
3、红利发放日为:2013 年 7 月 19 日
四、本次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法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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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将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 0.0142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2、机构投资者、法人股股东不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
3、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因此,对于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5、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名称
1 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
2 中能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3 北京玺萌置业有限公司
4 普华投资有限公司
5 拉萨泰山祥盛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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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西藏世纪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9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0 大华大陆投资有限公司
六、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栾峦
3、咨询电话:010-88321910 传真:010-88321960
七、备查文件目录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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